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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ICH)2017年第一次會議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申請,總局成為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正式成員。(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zation (ICH) met in Montreal, Canada from May 31 to June 1, 2017. The ICH Assembly approved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s a new Regulatory Member. )”
2017年6月19日,這條僅僅百字、只有兩句話的新聞在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發布后,在國內外媒體圈如同巨石入水,波瀾激蕩。這是中國醫藥行業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標志性事件,意味著中國的藥品監管部門、制藥行業和研發機構將逐步轉化和實施國際最高技術標準和指南,并積極參與規則制定,將推動國際創新藥品早日進入中國市場,滿足臨床用藥需求,同時提升國內制藥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而對于中國藥品監管部門來說,經過多年努力和溝通加入ICH,其中有欣喜和雀躍,更多的是責任和挑戰。如今,加入ICH已經有一年多時間了,中國藥品監管部門正不斷推動藥品監管與國際接軌,實現并肩攜手。
接軌國際成為趨勢
改革開放之初,我國醫藥生產銷售水平落后,且藥品監管尚未形成規范完善的體系,藥品監管工作與國際水平距離遙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藥品監管體系不斷規范完善,藥品監管工作進入法治化和科學化軌道。
1985年,《藥品管理法》正式實施;同年,《新藥審批辦法》頒布,新藥審批權統一收歸原衛生部;1988年3月,原衛生部頒布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MP),并于1992年進行了修訂;1999年6月,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對1992年版藥品GMP修訂后,頒布了新一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自此,我國藥品監管的規范化、科學化進程開始大大加快。
而隨著藥品生產、貿易的全球化發展,藥品監管制度和國際接軌的需求也日益強烈。
2015年,以國務院發布《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標志,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大幕拉開。在改革的藍圖中,監管制度和國際接軌的理念融入每一項任務中。如《意見》要求,提高藥品審批標準,將新藥標準由原來的“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調整為“未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將新藥分為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將仿制藥由“仿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調整為“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確保新批準仿制藥的質量和療效與原研藥品一致。
積極參與國際事務
中國希望融入國際藥品監管大家庭的愿望由來已久。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這種需求愈加緊迫,藥品監管部門的國際交流合作步伐也更加緊密。
據悉,我國參加了1999年以來的歷屆國際藥品管理機構會議,與世界各國廣泛開展藥品監督管理體制和法規政策交流,積極參與新藥注冊、藥物警戒等重要問題研究。
自2002年起,我國在藥品監管領域有數十個項目進入世界衛生組織(WHO)雙年度預算,為提高我國藥品監管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多次主辦、承辦藥品監管方面的國際會議,如第10屆國際藥品管理機構會議、首屆西太區草藥協調論壇等,取得諸多重要成果。
2003年,WHO代表團對我國藥品監管部門及其直屬機構監管能力進行評估,認為“中國已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藥品監督管理體系,基本能夠保障藥品、醫療器械和疫苗質量安全”。
隨著我國醫藥經貿的蓬勃發展,成為國際藥品監管組織成員,參與規則制定,爭取更多國際話語權,被提上日程。
據國家藥品監管局藥品監管司司長、曾擔任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國際合作司司長的袁林回憶,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藥品監管部門就一直積極參加ICH全球工作組的工作,派出專家參與了元素雜質控制、藥物光安全性評價、原料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等,并轉化和借鑒ICH的26部技術指南,使其成為中國藥品監管技術規范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順利加入ICH
ICH于1990年由美國、歐共體和日本三方藥品監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共同發起成立,并于2012年啟動改革,最終于2015年12月成為在瑞士民法下注冊的技術性非政府國際組織。其基本宗旨是,在藥品注冊技術領域協調和建立關于藥品安全、有效和質量的國際技術標準與規范,作為監管機構批準藥品上市的基礎,減少藥品研發和上市成本,推動安全有效的創新藥品早日為患者健康服務。
經過20多年的發展,ICH發布的技術指南已為全球主要國家藥品監管機構接受和轉化,成為藥品注冊領域的核心國際規則制訂機制。
自2012年以來,我國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就與ICH管理委員會和秘書處保持著良好溝通,密切跟蹤ICH改革方向,及時提出加入ICH的意愿;藥審中心整理翻譯了ICH、美國FDA和WHO制定的相關技術指南,明確規定藥物研發機構可以參考使用這些指南開展藥品研發;接受境外臨床試驗數據,鼓勵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上線《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等。
2017年3月30日,原國家食藥監總局正式提出以成員身份加入ICH的申請。同年6月1日上午,在加拿大蒙特利爾, ICH大會執行主席林德斯特羅姆鄭重宣布,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加入申請通過,成為第八個監管機構成員。
融入全球朋友圈
加入ICH后,我國又積極申請加入ICH管理委員會,爭取更多的國際話語權。
2017年底,ICH修訂和發布了新的管理委員會成員資格條件,對申請者提出更為嚴格的標準,要求2018年二級指導原則至少完全實施1個,其余應部分實施,三級指導原則至少實施12個(25%);2021年二級指導原則至少完全實施3個,其余應部分實施,三級指導原則至少實施24個(50%);2022年末所有二級指導原則應完全實施。
面對這么高的門檻,我國藥監部門扎實工作,一步步向目標靠攏。2018年1月25日,在廣泛征求業界意見基礎上,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關于適用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二級指導原則的公告》,決定完全實施M4指導原則,并制定了實施其他4個二級指導原則的計劃,以鼓勵藥品創新,推動我國藥品注冊技術標準與國際接軌。同時,對國內實施指導原則的時間也作了具體要求。
公告發布后,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協調藥審中心等單位,明確實施細則、密集開展培訓,積極推進公告落實。
2018年6月7日下午,在日本神戶舉行的2018年ICH第一次大會上,新組建的國家藥品監管局當選為ICH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3年。自此,中國藥品注冊的技術要求、上市后監測的要求與國際接軌的大門全面打開。
對開展國際注冊的制藥企業而言,中國藥品監管融入國際“朋友圈”后,可以按照相同的技術要求向多個國家或地區的監管機構開展新藥申報,大大節約了研發和注冊成本,有利于提升企業的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藥品監管制度和國際接軌,國內患者用上境外新藥的速度也在加快。
最新統計顯示,首批48個境外已上市臨床急需新藥目錄征求意見中,8個防治嚴重危及生命疾病的境外新藥已批準上市。
推動國際規則落地
中國加入ICH一年來,積極全面地參與ICH指導原則國際協調,推動其相關業務技術指導原則在中國落地,不斷推進中國藥品監管的國際化進程。
加入ICH一個月后,原國家食藥監總局成立ICH工作辦公室。據該辦公室主任周思源介紹,一年多來,ICH工作辦公室通過郵件和電話的方式與ICH秘書處建立并保持密切溝通聯系,順利融入ICH的日常事務,并開始全面參與ICH各項議題的協調工作。
為促進監管機構和國內企業對ICH指導原則的理解和準確把握,2018年上半年,ICH工作辦公室密集開展ICH二級指導原則培訓,并對部分新發布的ICH三級指導原則開展研討交流活動。截至今年9月,共舉辦了14次相關培訓和研討活動,對3689人次進行了培訓。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4月舉辦的國際醫學用語詞典(MedDRA)研討和培訓會上,有400人同時通過網絡進行現場操作學習,成為MedDRA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一次培訓。此次培訓直接促成MedDRA管理委員會對中國的支持服務從2019年提前到2018年下半年,有效加快了國際化進程。
周思源表示,E2A、E2D、M1及E2B的實施,將促進藥品注冊申請人及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藥物警戒主體責任,設置獨立于質量管理部門的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專業人員,對藥品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這也將加速我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與國際接軌,和美國、日本等多個ICH成員共享藥品安全性方面的數據,用全球的藥物數據分析在中國使用的藥物的安全性風險,從而更好地保障人們的用藥安全。”周思源說。
迎接全球化新挑戰
中國加入ICH后,監管機構、國內企業、專家團隊都面臨諸多挑戰,需要補短板,強內功,直面問題。而目前,我國面臨的最大的挑戰來自于ICH指導原則的實施。
據悉,根據ICH日本神戶會議通報的標準評估,大部分ICH指導原則在我國處于“未充分實施”的狀態,小部分處于“尚未實施”的狀態。
“我們需要從法規文件和技術實踐層面審查ICH指導原則的實施和遵循情況,組織開展對我國指導原則體系的梳理,并作出相應調整,使監管法規政策與技術指導原則相適應。”袁林指出,此項工作壓力較大,必須未雨綢繆,重點做好技術指導原則的實施工作,隨時迎接第三方評估。
華氏醫藥集團副總裁黃從海博士認為,加入國際規則制訂組織推動規則落地,必將促進我國藥品創新發展,提升我國藥品監管創新與效率,推動醫藥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但國內藥企對國際規則的學習和適應需要加速。
藥品監管部門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事務,比拼的是其背后團隊的能力和影響力。“我們急需培養一批具備國際視野和國際交流經驗的專家,既要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充分了解國際最新動態和國內業界發展現狀,也要擁有在國際會議中自由討論和發表見解的語言表達能力。”袁林強調。
來源《中國醫藥報》